寧鄉縣城市管理局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縣城市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負責縣直單位參與城管工作的協調、指導、督查和考核,檢查、指導鄉鎮的集鎮管理工作。
3、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維護縣城區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負責縣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負責城區內洗車場、戶外攤點設置的審批。
5、負責城市計程車經營權和營運秩序的管理,負責城市計程車市場的整治,負責城市公交車線路審批、站點設置。
6、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設置、張貼戶外廣告場地的規劃,並負責實施。
7、負責局機關的管理和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計劃生育工作,監管局屬單位固有資產。
8、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寧鄉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作職責: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建築或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未獲得有效許可或不按許可規定範圍進行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以及有照但不按執照規定場地經營而進行店外經營的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自產蔬菜和農副產品未進入政府指定地點銷售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違規設置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城市公共客運和摩托車營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亂停亂放車輛、當路攤設點、堆物作業等侵佔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道路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10、履行省、長沙市、寧鄉縣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許可項目
1、 臨時佔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許可
許可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01號令)、《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2、 臨時佔用城市道路審批;
許可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198號令)、寧鄉縣人民政府集中行政處罰權移交文本建設部分;
3、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核
許可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國務院101號令)、《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4、 臨時佔用城市綠地(不含公園)審批
許可依據:《城市綠化條例》、《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5、 砍伐、修剪城市樹木(不含公園)審批
許可依據:《城市綠化條例》、《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6、 城市規劃區內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
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7、 城市規劃區內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8、 關閉、拆除閒置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許可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01號令)、《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9、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
許可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10、 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核發
許可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長沙市公共客運條例》;
11、 城市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核發
許可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長沙市公共客運條例》;
12、 城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許可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長沙市公共客運條例》;
13、 城市公共汽車線路經營許可證核發
許可依據:《長沙市城市公共客運條例》;
14、 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挂、張貼宣傳品
許可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01號令)、《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15、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許可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服務承諾
1、 熱情服務,文明服語,禮貌待人;
2、 公開辦事,公正執法,公平處理;
3、 提升自我,服務群眾,奉獻社會;
4、 恪盡職守,自強素質,廉潔自律;
5、 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輿論監督(監督電話:7839110)。